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;需要检验鉴定的★,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。
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认定书(证明)或维持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。
1.交通警察在固定证据撤离现场后,当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★,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送达当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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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。
于现场调查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、鉴定;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★。
是指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★,当事人(各方)未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的。
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0日,超过30日的,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最长不得超过60日★。
当事人对检验报告★、鉴定意见有异议的★,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;重新检验鉴定完成时限同初次鉴定规定时限★。
因取证需要,事故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★,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,中止原因消失或期满,于5日内制作认定书。
温馨提示★:3日★、5日、10日是指工作日,所列举内容仅为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定★,事故处理中的其他问题可向相关办案单位询问。